(一)“逐利执法”问题。重点整治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执法数量考核指标、非税收入任务,违规设置电子监控系统,乱罚款、滥收费等问题。
(二)执法不规范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设置路障,随意拦车、扣车,任性检查,选择性执法,违法违规限高限行限速影响交通等问题。
(三)执法方式简单僵化问题。重点整治“一刀切”执法,运动式执法,过度执法,重打击、轻人权保障等问题。
(四)执法粗暴问题。重点整治重处罚、轻教育、轻纠错、轻服务,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不听辩解、不问缘由,“碰瓷式”执法,对待群众“冷横硬推”、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暴力执法等问题。
(五)执法“寻租”问题。重点整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放管服”改革落实不到位,对非法中介以及辅警、辅助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等问题。
(六)不正确履行法定管辖职责问题。重点整治执法部门对本行业法定职责认识模糊,部门之间、辖区之间相互推诿导致出现执法“飞地”和监管“盲区”,执法履职不严谨,怠于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
(七)企业、群众诉求渠道不畅通问题。重点整治执法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能主动深入企业、群众中听取意见建议,与企业、司乘人员面对面交流较少,对群众投诉举报回应迟缓,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积案较多等问题。
(八)源头治理意识不强,监管执法过于被动问题。重点整治对趋势性、苗头性违法问题分析研判不及时,预防措施不到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疏于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宣传,对行政相对人缺少教育引导,未将违法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导致违法苗头演变为实际违法行为,个别案件演变为多发性案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