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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立体车库“维修”4年仍未好每年1800元管理费一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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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4/10 1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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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小区立体车库塔库却用不了,一直处于‘维修’状态,回家没车位到处转圈。”近日,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东岭新时代二期业主赵女士说,自己2017年花7万元购买了小区内的车库塔库,使用到2019年时,运行设备处于“维修”状态,至今一直无法使用。

  “每次下班回家停车很不方便,只能开着车在地库转圈寻找临时停放点,有时靠着车道,有时候靠着柱子,离开时每次要放置挪车电话。”赵女士告诉记者,立体车库不能停车,但每年1800元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却没少收。她找物业反映过多次,一直不见处理。

  记者在该小区地下车库看到,虽不是晚高峰时段,但很多车辆临时停放在靠墙处。23号塔库的卷帘门上张贴着一份提示,“21号车板及以上的位置因设备故障暂停使用,维修人员正在调试,请您将车停放在金融广场。如有问题,可拨打客服中心电话进行咨询。”落款为东岭物业服务中心,时间为2022年4月5日。

  针对赵女士反映的情况,华商报记者来到东岭路西侧的新时代二期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物业服务中心一冯姓主任表示,对于存在故障的车库,当时物业公司给出意见,可以停放到对面的金融广场安排平面车位。

  当记者询问,每天把车从小区南停到北侧,还要过马路,如果拉些东西回家是否存在不便?冯姓负责人未回应。

  对于业主希望尽快恢复塔库正常使用的诉求,该负责人也未明确回应。

  >>律师说法

  消费者可要求解除合同 或向法院起诉追回损失

  在宝鸡多年从事法律事务的陈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权利人购买立体车库塔库,且按时给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应当保证所售车位的正常运转使用功能。

  本案中,塔库出现故障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积极维修车库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致使无法满足正常停车需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情况: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案属于符合该条合同解除的情况。

  陈律师建议,车主可继续与物业公司协商沟通,尽快恢复车库的使用功能。如若物业公司继续置之不理,车主可依法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恢复车位的正常使用功能,并要求赔偿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及车库损坏时间段内停车服务费的合理退费。 华商报记者 董晓明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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